甲向乙借款5万乙要求甲提供担保 ?

2023-10-24 17:13:41 生财有道 9294次阅读 投稿:Bad girl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2)

1、甲乙之间的抵押有效,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父与乙之间的抵押无效,学校的设施不得抵押。甲丙之间为借款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均有效。丙丁之间为加工承揽关系。担保中,丁可能优先受偿。

2、a没有权主张返还,b有权主张返还原物。因为自行车是动产,a与b已经通过指示交付转移了物权。e、d均属于恶意占有,因此e应把收取的租金返还给b,修理费无权着b拿。f属于善意占有,但仍需返还原物,但可以要求e返还租金。

3、后者,也就是摄像机的留置权是不成立的,因为留置权在法律中规定成立的条件必须是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在题中,刘某表示愿意支付摄像机的费用,就不能抵押摄像机。

4、这个问题关键在于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否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我国对不动产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在这个问题上,优先保护的交易安全,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5、案例一: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济法案例?求答案

甲乙之间有一个质押合同,由于交付后又取回,乙没有占有标的物,所以此合同无法对抗第三人。甲丙之间存在质押合同,且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丙占有了质押标的物。

.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个。①王明与李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②王明与舅舅张某和女友陈红的妹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③李刚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④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

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题4答案]该公司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甲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丙胁迫丁为甲提供担保(乙不知)。丁与...

1、甲于是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保证。丙询问借款的用途,甲谎称欲借的100万元用于自己经营的粮店进货,丙信以为真,为甲提供担保。甲向乙借款后,将所借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赌债。

2、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3、甲急需偿还套路贷,如若不还性命难保。甲于是向乙借款10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要丙为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被丙拒绝。甲威胁丙,若丙拒绝提供担保,就杀了丙的妻子。

《经济法》每日一练-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5-24)

1、【答案】ABCD。解析:我国《民法典》物权篇中规定了五种主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故ABCD选项均正确。【答案】C。

2、解析:(1)A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4、《经济法》每日一练-2021年注册会计师职称考试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属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除名的有( )。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f

1、解析:《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3、第一,把基础知识巩固牢固,这就需要诸多的练习题。去新华考资找找,有一个很不错的练习方式。就是司考真题通,可以模拟会对你有帮助的。

4、解析:《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正确。《担保法》第17条。D。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正确。这道题是卷三多选的第一题,是纯理论的考题,没有法条。司法考试每卷单多选的前几道都是理论考题。

6、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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