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网贷从业者的信息 ?

2023-10-26 20:40:34 生财有道 9155次阅读 投稿:梦里人

最严网贷平台新规主要内容

银监会8月24日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此外,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

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机构总数43.1%

另外李均锋表示,明确单一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组织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另外,李均锋表示,要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一步加强网络借贷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自律组织建设。按照现在的监管安排,《办法》出台后,我们要抓紧进行网络借贷行业的统计、信息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收集等工作,进一步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网络借贷机构的行业自律建设。

以下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为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本着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轿激世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闭肢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定向征求了31个省(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吸收考虑,修改完善。《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现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铅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为网贷机构提供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主旨,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举,坚持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重,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下一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你有的疑问让政府部门告诉你

一、《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二、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四、《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五、《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六、《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七、《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八、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九、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答: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行业及部分监管部门反映,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目前《办法》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银监会拟在后续有关细则中,结合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监管需要,对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十、《办法》出台后,对网贷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银监会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通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相关部门定向征求意见,并经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方反馈总体符合预期,我们也根据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既充分考虑当前行业风险突出,亟待规范整顿的现状,又尊重行业现实,注重把握好行业风险底线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保护和支持依法合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避免《办法》出台造成对行业的冲击。

《办法》作为行业经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同时,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将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谁能判断这是哪家网贷的催收短信?

不好判断,一般是第三方催收公司。现在的催收都很聪明了,怕你会留下录音证据,所以不明说是哪家的催收,逾期之后赚钱还吧,不要一点一点还,一次性去还。

拓展资料:

网贷危害如下:

1、一些网贷平台的费率标示不清,在手续费、逾期费、违约金等表述上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这就有可能将贷款学生紧紧套牢,一旦还款发生逾期,大学生很可能难以承受资金损失从而造成超前消费的信用危机。

2、由于网上贷款分期消费门槛很低,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超前消费、奢侈消费的平台,但不少大学生由于冲动消费,导致负债累累,给正常学习带来困扰。

3、一旦出现逾期不还的情况,将会影响大学生在银行的个人征信。而一旦有了个人信简虚握用污点,未来踏上社会后,不管是办理信用卡还是申请贷款,都要比别人支付更大的成本甚至可能因此被拒。此外,这些小额网贷公司一旦出现变故,大学生的学生证和身份证等隐私信息也存在泄露的隐患。

网络借贷的弊端

1. 无抵押、高利率、风险高 与传统贷款方式相比,网贷完全是无抵押贷款。并且,央行一再明确:年复合利率超过银行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护。也增加了网贷的高风险性(一般是银誉李行利率的7倍甚至更高)。

2.信用风险 网贷平台固有资本较小,无法承担大额的担保,一旦出现大额贷款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而且有些借款者也是出于行骗的目的进行贷款,而贷款平台创建者有些目的也并不单纯,携款逃的案例屡有发生。

3.缺乏有效监管手段 由于网贷拦庆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央行和银监会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网贷。对于网贷,监管层主要是持中性态度,不违规也不认可。但随着网贷的盛行,相信有关措施会及时得到制定和实施。

P2P大幕渐落,如何应对当前行业形势?

“从兴起、火热,再到如今一片冷清,P2P网贷市场参与者们在跨过“山和大海”之后,最终离场”。

在以清退为主基调的网贷专项整治中,P2P市场持续出清。近日,据央视新闻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网贷平台监管经历了很痛苦的阶段,现在走到根本性的转折,从最多时的五六千家到6月底只有29家在运营,专项整治工作可能年底就会基本结束,转入常规监管。另据郭树清透露,出借人的资金还有8000多亿没回收。

业内人士习惯用“过冬”来形容网贷行业的清退大势。其后隐藏着的,或是监管的“一言难尽”,或是平台的困局,抑或是投资者的无奈。但无论怎样,理性看待当前网贷行业所处形势,是在营平台最终实现“安全上岸”(转型或退出)的应有之义。

P2P大幕渐落

回溯P2P发展,火热时人人皆谈P2P,动辄至少20%以上的收益率更是吸引了众多普通用户。但高收益对应高风险,不少平台推出的理财项目,其背后并无真实资产,这就导致投资人的理财资金“打水漂”。

在此背景下,市场出清加速,部分平台开始以被动或主动哗孙的形式退出,部分平台则努力拿到“通行证”(网贷备案)。

合规发展目标的推进终究被网贷行业频现的暴雷潮打乱了节奏。2018年6月-8月,唐小僧、牛板金、投滚芦颤之家、钱爸爸、银豆网、草根投资等网贷平台相继暴雷。由于这些平台交易规模和投资者用户数量较大,市场悲观情绪一度到达顶点,挤兑势头随之加剧。那个阶段,几乎所有在营网贷平台都遭遇流动性危机,这亦被业内人士视为行业诞生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危机。

为了避免市场恐慌情绪蔓延,2018年8月,全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大败规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及108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网贷平台备案再迎实质性进展。按照《通知》,监管将合规检查总体分成三个步骤:机构自查、自律检查、行政核查。

按照地方监管要求,网贷平台在推进合规检查的过程中,需要不断降低待还余额、降低出借人数、降低借款人数(即“三降”)。监管此举有意推动网贷平台合规发展,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平台由于缺少新增业务,随着存量业务不断压缩,后续生存愈发艰难,最终要不退出行业,要不走上“不归路”。

而让部分从投资人挤兑中走出来的网贷平台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会陷入更加艰难的生存境地。

一方面,随着头部P2P平台如团贷网等暴雷,市场恐慌情绪重掀,监管亦在风险中持续收紧,部分中小型网贷平台相继清盘,或是进行转型,抑或是被警方立案;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步入下行周期,私募机构跑路、上市公司债券违约等不断上演,包括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均不可避免受到影响,风险抵御能力远不及金融机构的P2P平台更是成为“重灾区”。

而原定于2019年6月完成备案的规划亦无明确消息,在此背景下,P2P平台退出 历史 舞台逐步成为监管、从业者的共识。

在清退主基调下,国内多个省市宣布取缔辖内网贷机构。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包括内蒙古、陕西、吉林、黑龙江、江西等20余省市相继发布公告称,取缔辖内所有网贷机构。

行业发展何以至此

“网贷行业发展何以至此?”这是部分网贷行业观察者不时发出的“灵魂之问”。回看网贷行业这些年,P2P大幕落下,背后涉及多方面原因:平台、监管、投资人均有值得反思之处。“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网贷行业确实是一个稍微努力,就容易进去的赛道。‘挂1挡带点刹车’,往前走才有可能顺利‘下车’,可又有多少人能做到在高速路上‘开慢车’?”

一名在网贷行业发展巅峰时期选择离开的高管坦言,早期确实有不少平台是怀抱好的初心谋求发展,但后续随着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变化,为了维系生存,可能就会采取一些违规手段,“雪球越滚越大,终致倒下。”

从监管角度看,一名接近地方金融办的行业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针对P2P的监管属于一种运动型治理模式,而这种常规模式的有效性显然有限。一方面,在P2P发展早期,其是否具有金融性质、是否应纳入金融监管视野,监管部门需及时做出判断;另一方面,在明确监管部门之后,监管规则的设置也并未有效跟上。监管未曾想到在P2P检查、备案中会存在如此多的现实难题,比如涉及到央地监管、不同部门的协调等等,最终看似谁都在管,其实可能谁都没有管。”

而从投资人角度来看,很多投资人早期易被高收益所吸引,并不了解高收益需要高风险才能覆盖,且存在不少跟风、侥幸心理,比如抱着 “反正也看不懂,别人投什么我也投什么”的心态参与其中,最终深受其害。而在网贷行业出现舆情危机时,部分投资人盲目挤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平台的危机。

短期内看,网贷风险已掩盖住了行业自身的价值。“这个行业目前给监管更多的印象有点像‘坏孩子’,似乎是风险大于实际的功能,但如果从未来五年、十年、二十年来看,应该相信‘坏孩子’到之后很有可能就成为‘好孩子’,受到大家的认可。”网贷行业某资深观察人士强调,现有的金融体系无法有效覆盖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且小额信贷管理成本较高,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并没有太大意愿做此类业务,最终就得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去做这件事。多方应理性看待行业价值和当前发展形势。

理性应对当前形势

在清退大势下,部分网贷平台逐步清退存量业务,并探寻可行的转型路径。但今年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又给网贷平台清退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当前,部分在营网贷平台债权转让速度放缓,投资人因恐慌集中到平台挤兑,导致平台出现兑付危机。

所谓“债权”,即投资人A通过网贷平台将钱借给了借款人B,并约定了金额和期限。这时,A就拥有了要求B按约定还款的权利,这就是债权。

假若1个月之后,A急需用钱,但是跟B约好的还款期限未到,A选择把这笔债权转给投资人C,提前拿回这笔钱。这时C就成为了B的债权人,等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时,B直接将钱还给C即可,这就是债权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债转的速度快慢是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的。即当市场上同时有10个A和100个C时,P2P平台便能迅速地帮A找到C,这样A能够提前拿回借出去的钱。然而当情况变成100个A和10个C红时,网贷平台找到C的速度就会明显变慢,A就没法立刻拿回借出去的钱。

债转变慢是否意味着平台暴雷或投资人的本金“打水漂”?答案是否定的。即便债权一直没有转让出去,只要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好的时间还清借款,出借人一样可以把钱拿回来。比如若A和B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一年,无论是否存在C这个角色,一年的时间到后,B就得按照约定把钱还给A。

当B因为多种因素未能及时将钱归还给A时,很多投资人便将矛头指向P2P平台,认为P2P平台应该垫付。但事实上,P2P作为信息中介,按照法律法规不能设有资金池。当A将钱借给B时,P2P作为信息中介不能碰这笔钱,只能收取服务费,所以也就没有资金池。因此,当A想要提前收回借给B的钱,P2P平台只能做的就是“寻找”C。

但当下投资人对网贷行业缺乏投资信心,且监管要求平台不能再新增客户等,寻找到C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而即便债权到期,受新冠疫情、经济下行周期、恶意逃废债等多重因素影响,亦存在借款人B未能及时向A归还本金等情况。

“投资人应该理性看待这样的情况,并与P2P平台保持积极良性的沟通,切勿采用极端手段维权,最终可能会得不偿失。”有网贷行业资深观察人士直言,平台也应将债权情况及时告知投资人,避免投资人集中挤兑,妥善化解存量业务风险。此外,监管也应出台具体政策,引导在营网贷平台实现转型或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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